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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大学关于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限期毕业的规定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5-07-22浏览次数:2130

为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,合理使用校内教育教学资源,规博士研究生招生、学籍管理和培养等工作,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结合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东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现对东北大学超期学博士研究生做出如下规定:

一、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-4年,一般不得超过6年。凡是学习年限满6年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,如果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位,需本人提出延期申请,填写《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,学校批准,最多延期到8年;至8年仍未能毕业的,学校将取消该生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二、凡是学习年限满6年未毕业,但本人未提出延期申请,也未填写《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》的博士研究生,学校将取消该生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三、2009级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(含2009级)未毕业的,如果本人提出延期申请,填写《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》,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,学校不做其它要求,一律同意延期2年;2年后仍未能毕业的,学校将取消该生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四、2009级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,学习年限满6年而未毕业的,必须满足申请条件方可提出延期申请,填写《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》;否则学校将取消该生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申请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1、完成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,成绩合格;

2、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,且通过专家审核,并在所在学院备案;

3、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,且通过专家审核,并在所在学院备案;

4、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;

5、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,且该成果是所在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有效成果

6、有延长期间详细的学习、研究计划及其保障措施;

7、未拖欠学费和住宿费。

五、对于超过6年或8年的学习年限被取消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博士研究生,属定向或委托培养者,在学档案一律退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;属非定向或自筹经费者,由本人出具档案接收函,将在学档案转至所出具档案接收函所在单位。如涉及户口迁移,可与东北大学公安处协商。

六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如遇到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为准。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附件: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

 

东北大学

20157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