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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5-11-18浏览次数:527

为吸引优质生源,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,激励硕士研究生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,促进学校的学科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,根据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》(财教〔201319号)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设立“东北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”(以下简称“校长奖学金”)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奖励的标准和名额

奖励标准:5000/人。

奖励名额:每年不超过300人,具体名额根据学科及各学院(部)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接收情况进行分配。

二、奖励的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

奖励对象: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新生(一年级)

参评基本条件:

1.来源于“985工程”高校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,本科期间专业综合排名前30%者;

2.来源于“211工程”高校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,本科期间专业综合排名前10%者;

3.来源于其他层次高校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,本科期间专业排名前3%者。

三、评选程序

1.各学院(部)应坚持“奖励优秀、宁缺勿滥”的原则,依据实际接收情况制定本学院(部)的评选细则并在学院(部)进行公布,同时将评选细则于每年的910前报送研究生院备案。

2.校长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东北大学校长奖学金申请表》(一式一份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,于每年的920前报送所在学院(部)学生工作办公室。填写的所有学习成绩、参与科研、以及获奖等信息均须真实有效,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,如成绩单、论文、书籍、证书的复印件等。

3.各学院(部)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本单位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工作,确定获奖名单后需公示三天。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930日前将获奖名单(汇总表)和《申请表》报送研究生院。

4.研究生院汇总获奖名单后,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,审核通过后于每年的10月中旬将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的银行卡中。

四、其他

1.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2.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计划财经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

20151116